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鼓励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支持农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