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以及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无障碍建设要求,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