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五条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