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