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