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八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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