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具体核定标准和办法,并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执行最大承载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应当定期公布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