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一条 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通过全国和本省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将不同旅游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减免门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