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三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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