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四条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旅馆业管理的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餐饮消费价格,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和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欺客、宰客。 旅游营业性演出和其他旅游娱乐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迷信、淫秽、赌博、涉毒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民族尊严、民族风俗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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