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通过网络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