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旅行社、旅游景区、旅馆、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