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紧缺旅游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职业教育,支持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开办旅游职业院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加快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