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以不符合标准的瓜果菜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瓜果菜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停止其使用无公害瓜果菜专用标志或者其他相关标识,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瓜果菜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