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纹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应急管理、旅游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视频监管系统和专人巡查制度,依法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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