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九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初中义务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接收初中学业困难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