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八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卫生保健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未成年人相应照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相应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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