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八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