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七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及校(园)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公开采购情况。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保障未成年人乘坐校车安全。校车随车照管人员不得由司机兼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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