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未成年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在适当阶段对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教育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