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和开展改善学校寄宿条件、纳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等关爱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