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