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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