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加强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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