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村庄规划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村庄规划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