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规划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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