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遵守和执行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的; (二)未依法对村庄规划进行审议和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庄规划和审议意见的; (三)违反宅基地管理和规划管理规定出具意见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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