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村镇房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村镇房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