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