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镇、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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