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涛水库库区土地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妥善解决库区土地、移民遗留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