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筑坝、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建坟; (二)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四)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破坏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