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在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第九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禽畜养殖场;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在滩地或者岸边倾倒、堆放、存储土、石、矿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四)在正常水位线(190米等高线)以下种植农作物; (五)炸鱼、毒鱼、电鱼; (六)擅自捕捞长臀鮠(白骨鱼)、大鳍鳅、鳗鲡等珍稀鱼类、渔业资源幼体; (七)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八)未经批准的车辆在坝顶、堤顶、闸坝上行驶;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