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