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布设松涛水库水质监测网点,定期监测水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水质监测要求在松涛水库饮用水取水口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每月定期向社会发布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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