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在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土地和林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保护天然林和重点发展生态公益林的要求。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划为商品林用地的应当限期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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