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组织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