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人工林采伐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