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