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四项、第八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