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的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松涛水库库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