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松涛水库周边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对城镇垃圾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乡镇、农场应当建立垃圾处理场所;村庄、居民点应当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定期回收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