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