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生产、代销林木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超出委托协议范围生产、代销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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