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每年3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旅游、农业、教育、民政、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引导群众文明祭祀。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播发或者刊登有关森林防火的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和防范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入户走访、张贴标语和墙报等方式加强对村(居)民的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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