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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