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