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落实人员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区、林场、农场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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