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防火信息员,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联络工作,并及时报告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