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力量扑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启动应急方案,采取相应措施,扑救森林火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方案,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