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